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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會章程
 
 
總則會員組織與活動經費附則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修正全文廿四條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修正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增訂二十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二月十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刪除第四條第四款;修正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廿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修正第廿一條第二項;增訂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刪除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修正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廿一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修正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增訂第 十七條之一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修正第廿一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增訂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修正第十七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五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修正第一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八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修正第廿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增訂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廿二條第二項、第廿三條第二項
 
  壹、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法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法學之比較研究及法治之宏揚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
  貳、會 員
 

第一條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由本會會員二人推薦,經本會理事會認其確能並願意履行本章程所規定之義務者,得為本會會員:

一 在大專學校講授法學課程者。
二 在各級法院擔任法官或檢察官工作者。
三 執行律師業務者。
四 其他在公私立機構從事法學研究或法律實務工作成績卓越者。

第五條

凡在大學或獨立學院從事法學研究之研究生,或就讀法律學系之學生,由本會會員二人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同意,得於在學期間為本會之學生會員,其權利義務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與會員同。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為:

一 發言權。
二 表決權。
三 選舉罷免權。
四 享受本會所舉辦之各種福利。
五 其他應享受之權利。
學 生會員無前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為:

一 遵守本會規章。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 繳納本章程所定各項費用。
四 至少加入一委員會參與推動會務。
五 參加本會各種例會及餐會。

第八條

會員得隨時以書面向理事會聲明退會。
會員經通知限期繳納各項應付費用而不繳納或連續二年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大會者,理事會得決議將其停權,並提交會員大會予以除名,但在會員大會未為除名之決議前,已繳清所欠應付費用者,准予復權。
會員之行為有損及本會會譽者,得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決議後除名。

 
  參、組織與活動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不為召集時,常務監事得召集之。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時,理事長應召集之。理事長不為召集時,常務監事得召集之。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對各會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十五名,由會員大會直接選出,任期二年。但第四屆得票較少之理事七名,其任期一年。
理事每年互選常務理事五名,組織常務理事會。
理事長任期一年,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之。
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二條

理事會執行本會各項會務,每二個月由理事長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得先行權宜處理本會各項會務,但應提請次一會期之理事會予以追認。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常務理事會。
理事長依理事會決議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無故連續二次不出席理事會者,視為當然解任。

第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並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十四條

本會設置候補理事五人,遇有理事缺額時,依次遞補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長、財務長各一人,並得增設副秘書長、副財務長若干人或聘請專職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秘書長受理事長指揮處理本會各項事務性工作。
財務長受理事長指揮負責財務事宜及編列本會全年度之預算及決算。
秘書長、財務長應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本會得因會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或增減得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為之,或由會員大會決議之。

第十七條

前條各委員會之會員必須為本會之會員,並應具備其所屬委員會規程所定之條件。但此項條件限制不得妨害本會理事會就各委員會間之分工合作所做之決定。

第十七條之一

前條各委員會應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本會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八條

各主任委員應於年度開始前擬妥當年之工作計劃及預算彙集秘書長、財務長整理後,提交第一月份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

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每年至少集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理事應分別擔任督促及協助各委員會業務之執行。

 
  肆、經 費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費。
三自由捐贈。
四其他收入。
本會解散時,剩餘財產移交地方政府供補助法學研究之用,不得交付任何人或私人團體。

第廿一條

本會會員入會應繳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
本會會員每年應繳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學生會員常年會費減半,入會費免繳。
學生會員取得第四條規定資格之一而聲請轉為本會會員時,如其學生會員資格滿二年者,其入會費減半。
學生會員如於畢業後一年內未取得正式會員資格者,其學生會員資格消滅。

  伍、附 則
 

第廿二條

本章程變更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第廿三條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亦同。

第廿三條之一

本會得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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